李某被新公司录取后,直接辞掉了原工作。但新公司随后又告诉他不予录用!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沈阳荟华楼珠宝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原就职于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月固定工资为:28000元(税前),年度奖金基数为:84000元(税前),另有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荟华楼珠宝公司自2020年6月起与李某联系招聘事宜,后经面试考核,李某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荟华楼珠宝公司HR以微信文档形式发来的offer,告知其已被该公司确认录用。offfer中明确写明了录用情况:包括入职时间、职位、薪酬等信息。
李某收到荟华楼珠宝公司的offfer后,即通过微信回复同意被录用,并确认将按该公司预定时间到岗。
随后,李某向原任职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期间,接到荟华楼珠宝公司人事的电话通知,告知其公司已无法继续录用。而此时,李某在原任职公司的离职申请已无法撤回。
李某于2020年11月30日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向荟华楼珠宝公司索要赔偿未果,于2020年12月11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劳动争议案由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三个月工资损失及福利损失以及年终奖金损失等。但通过审理查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到被告处实际工作,即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工资及年终奖损失等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请求判令荟华楼珠宝公司赔付工资及福利损失90000元(暂计3个月),赔付年终奖金损失84000元。
荟华楼珠宝公司称,李某离职是因为原公司裁员而被辞退的。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积极磋商和准备。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出录用offfer明确了与上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的合理信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因公司自身原因取消了对上诉人的录用,直接导致上诉人处于失业状态,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上诉人在原单位的薪资收入、上诉人自身的就业条件、被上诉人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30000元。
2021年12月,法院二审宣判,沈阳荟华楼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
(华商报记者王祥、编辑罗棋)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