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致人身财产损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审判规则】

行为人带领二十余人非法闯入受害人家中,对受害人家里物品进行打砸造成经济损失,并与受害人的外甥女和姐姐发生争执,造成一人头部受伤一人轻微伤。据此,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又因行为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一人轻微伤,故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非法侵入住宅经济纠纷擅自闯入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李X玉与王X英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1年10月,李X玉以解决经济纠纷为由,带领其二哥李X筑(在逃)、表哥施X猛、嫂子张X棉(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前往王X英宝珊花园的住所。到达后,李X玉等人不顾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的阻拦,强行驾车闯入宝珊花园,到达王X英所住的别墅门口后,强行进入院子并多人轮流用脚踹门。此时,王X英并不在家,家中只有王X英的外甥女王XX和保姆郭XX。李X玉等二十余人强行进入王X英家后与王XX发生争执并将其头部打伤,此后又将闻讯赶来的王X英姐姐王X黎殴打至轻微伤。与此同时,李X玉等人又打砸王X英屋内物品致一个仿铜钱币的装饰物的木三脚架被损毁、一部儿童车的帆布被损坏。至接警后的公安人员赶到后,李X玉等人才离开。此后,因王X英报案,李X玉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以李X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经济纠纷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对其家中部分物品进行打砸并殴打被害人亲属,造成一人轻微伤和部分财产损失的,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X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非法入侵住宅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对于非法入侵住宅的认定标准大致分为以下几点:一是从客观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其中“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会破坏他人住宅安宁权。符合以上几点即为非法入侵住宅罪。

行为人在未经受害人允许的情况下,以解决经济纠纷为由,带领二十余人强行闯入受害人家中,拒不听取小区保安人员的劝阻,对屋内部分物品进行打砸,造成受害人损失近430万元人民币。同时,行为人又与受害人的外甥女和姐姐发生争执,并将其外甥女的头部打伤,将其姐姐殴打至轻微伤。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李X玉非法侵入住宅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S10211)

【案号】(2012)泉刑终字第889号

【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

【判决日期】2012年11月19日

【权威公布】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索码】P0815++196FJQZ++0412C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陈俊鸿张爱玲姚顺坡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玉(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郑中涛(北京融鼎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玉。2012年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中涛,北京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X玉伙同他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公民住宅,并致一人轻微伤、物品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玉辩称:其仅与李X筑同到被害人王X英家中,大门也不是其踹开的,其也没有殴打被害人王XX,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李X玉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李X玉组织、纠集他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没有证据证明李X玉殴打王XX及损坏物品,李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且本案事出有因,建议宣告李X玉无罪。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玉与被害人王X英存有经济纠纷,2011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X玉带领其二哥李X筑(在逃)、表哥施X猛、嫂子张X棉(另案处理)及两名年轻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以找被害人王X英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乘坐七八辆轿车,不顾泉州市丰泽区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的阻拦,强行驾车闯人宝珊花园入口处到达王X英址在宝珊花园某号别墅花园门口。与此同时,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蔡XX等人也追随到该处,试图劝阻李X玉等人进人该别墅花园院子。李X玉等人不顾蔡XX等人的劝阻,推开该别墅院子大门,强行进入院子到达该别墅大门。此时因王X英外出,王的外甥女即被害人王XX及保姆郭XX看到门外人数众多不敢开门。李X玉遂伙同李X筑、施X猛及上述两名年轻男子不顾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蔡XX等人的劝阻轮流用脚踹门,后强行将该大门踹开,致该实木大门多处裂纹。后李X玉等二十余人强行进入王X英家中。李X玉等人进人房屋后即与王XX发生争执,随后李X玉伙同二三名女子对王进行殴打,致王XX头部外伤;后李X玉又伙同张X棉等三名女子对闻讯赶来的王X英姐姐即被害人王X黎进行殴打,致王右颊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该损伤系轻微伤。在此期间,李X玉等人还对王X英家中摆放的部分物品进行砸打、撕扯,致摆放在王家中一个仿铜钱币的装饰物的木三脚架被损毁、一部儿童车的帆布被损坏。十几分钟后,公安人员接到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劝阻,李X玉等人才离开。经泉州市丰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X英家被损坏的大门、木三脚架等物品修补工料费合计为人民币430元。2011年11月2日,王X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2月30日,李X玉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王X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

被害人王X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

被害人王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

证人蔡XX(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证人郭XX(被害人王X英家保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证人李X筑的证言。

证人施X猛的证言。

8,证人李X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证人庄X其(被告人李X玉的丈夫)的证言。

证人张X友(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保安)的证言。

证人罗X鸿(宝珊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证言。

证人王X力、王X协的证言。

被告人李X玉在侦查起诉期间、庭审期间的供述。

伤情鉴定书。

疾病诊断书及ct检查报告单。

价格鉴定书。

被害人王X英提供的收款收据。

监控影像资料及现场监控截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及被害人王X英提供的经彭兴明的账户的汇款明细。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相关的工作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玉伙同他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强行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李X玉辩解其仅是到被害人家中,没有实施踹门及殴打被害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X黎、王XX的陈述、证人蔡XX、郭XX的证言、被告人李X玉在侦查起诉期间所作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伤情鉴定书、疾病诊断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李X玉带领多人到被害人处实施踹门、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对王X黎、王XX进行殴打,被告人李X玉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李X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李X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X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具有殴打他人及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李X玉犯非法侵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李X玉上诉称:请求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X玉伙同他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强行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诉人李X玉与被害人王X英发生经济纠纷,系事主,伙同其亲朋等众多人采取踹门等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住宅后,殴打住宅居住人及砸打被害人部分物品,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特征。故上诉人李X玉及其辩护人关于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李X玉在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及被害人部分财产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X玉及其辩护人诉请改判李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